个人合伙协议书怎么写?泰旭为你解决

发布时间:2019-10-15 17:00| 阅读:

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姓名___,性别__,年龄__,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上述合伙人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产品技术方式出资,按计人民币_____元。
(二)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三)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四)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五)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六)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七) (一)盈余分配:以按约定比例——为依据分配。  
(八)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约定比例——为依据承担。 
(九)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十)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十一) (一)入伙。  
(十二)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十三)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十四)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 (二)退伙。  
(十六)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十七)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十八)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十九)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二十)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十一)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二十二)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十三)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二十五)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十六)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十七)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十八)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二十九)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三十) ④其他。
(三十一)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二)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十三)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十四)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三十五)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三十六)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三十七)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三十八)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三十九)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四十) 4.支付合伙债务;
(四十一) 5.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十二)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十三) (一)合伙人的权利:
(四十四)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决定。
(四十五)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四十六) (二)合伙人的义务:  
(四十七)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四十八)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四十九)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具体以当事人详细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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