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8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14 10:47| 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资产流转日益频繁。而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那么接下来常盛律师团就针对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司务实践经验,通过举例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欲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股东的初始出资。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潜逃。

  李某于2014年4月受雇于×公司担任司机。2014年9月20日,李某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内提取了一批货物,并与搬运工黄某一起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4万元。当日下午,李某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并将手机关机。经寻找,李某下落不明。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该公司的报案情况将李某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例2: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7.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刑一年半。

  杨某在2015年1月担任A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B公司的7车腻子粉货款,共计7.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8月,杨某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A公司退赔8万元。庭审过程中,杨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案例:维修工利用维修产品和保管仓库钥匙的便利私卖公司产品侵占公司利益

  20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陈某在担任××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内私自提出空调配件,先后销售给10余个公司及用于维修,并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5万余元。陈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常见的有: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案例: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余××、肖××、周××以××塑料厂的名义,为××塑料厂、××服装厂、××染织厂58名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办理过程中,三人商量决定,对尚未达到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每人分别收取活动费2000元、3000元,用于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开支。三人以××塑料厂的名义收取58名职工活动费共计12万元。2013年10月底,三人为58名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证,收取的活动费实际支出各种费用3万元,尚余9万元由周××保管。余××从中取出6 万元为自己和周××、肖××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肖××以送人为由领取2万元用于归还其在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周××将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余××、肖××、周××均已退赔了全部占用的脏款。

  本案中,三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存在诈骗罪的嫌疑。那么,对于三人的行为如何该定性?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三人在办理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故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则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

  案例:万××任××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

  公司应发给其个人业务提成奖2万元,但公司迟迟不予认可。于是,万××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离职时将其已收取的货款3万元拒不交回公司,经公司人事总监多次催要未果。嗣后,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和业务提成奖。××贸易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万××归还其货款。仲裁庭开庭当日,公安机关在仲裁委门口将万××刑事拘留,其原因就是万××涉嫌职务侵占罪。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3年9月2日,周××、刘××、李××、曹××经事先商量,利用周××担任化工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公司押车员刘××、驾驶员李××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曹××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化工公司的5吨水泥中截留了价值1万元的水泥1吨于货车上,周××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吨。后刘××、李××将货车停放在化工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化工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七)公司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霍,向公司出具了欠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2012年3月,王××在担任××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先后三次向××医院销售药品共计5万元。××医院收到药品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上述款项,而王××将收到的款项用于个人赌博。同年6月,王××向××医药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医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报案,公安机关在网吧内将王××抓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

  (八)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2011年2月17日,××公司从原××建行贷款50万元。沈××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30万元划至××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电子公司归还欠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限令沈××一周内归还借款,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沈××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沈××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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